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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可以援引自卫权来回应针对海上基础设施的袭击?

与对隧道、电缆或管道的攻击类似,如果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海上风电场非法使用武力给该沿海国造成重大损害,特别是导致沿海国人口大规模停电,则至少有可能构成《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武装攻击。海上风电场通常位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如果多次爆炸的目标是位于博恩霍尔姆岛附近和北溪爆炸地点附近的丹麦风电场,丹麦是否仍会声称它不认为这种使用武力的行为构成对丹麦的攻击,因为爆炸发生在国际水域?

 

 

北溪管道爆炸事件表明,对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受害国来说,声称另一国对海洋环境中蓄意秘密使用武力(破坏)的行为负责并非易事,因为海洋环境适合掩盖有关袭击来源的任何证据。根据《联 哪些国家可以援 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将使用武力归类为武装袭击取决于行动的实施者,主要区分的是实施者是国家机关还是非国家行为者(例如,参见尼加拉瓜诉 哪些国家可以援 美国案,第 195 段)。国际法院(ICJ)明确做出了这一区分,将自卫权限制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发动的袭击中(第 139 段)。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实践(例如,美国及其盟国对 2001 年 9 月 11 日恐怖行为的反应)在将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归类为武装袭击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

此外沿海国需要与目标基础设施建立直接联系

这样对基础设施的攻击才能等同于对该国的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攻击(见石油平台案第 64 段)。如果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地点位于沿海国领海范围之外,那么与目标基础设施建立直接联系就会变 哪些国家可以援 得复杂,因为海上基础设施不受船旗国管辖(与船舶不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60(2) 条规定,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设施和结构拥有专属管辖权,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对海底电缆和管道的管辖权的解释更为狭义(第 79(2) 和 (4) 条)。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三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8(1)、79(1) 和 87(1)(c) 条)。因此,由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的目标电缆或管道“可能与沿海国没有任何联系”(Kaye,第 418 页),对这些物体使用非法武力并不表面上侵犯沿海国的主权利益。

如果破坏行为对沿海国的民众造成重大损害

(例如,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互联网连接或电网 2025 年电子商务最佳订单履行公司 等关键服务严重中断),则有可能与目标海底管道或电缆建立直接联系。此外,正如 Azaria 和 Ulfstein 所建议的,确定特定国家是否有权援引自卫权的另一个相关因素可能是拥有目标海底管道或电缆的公司是否在声称自卫的国家成立。

与北溪管道不同,受损的爱沙尼亚-芬兰天然气管道和海底电缆由沿海国家的公司所有,这些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最近发生了疑似破坏行为。如果证实第三国策划了此次袭击,爱沙尼亚和芬兰理论上可以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更容易地针对这些事件主张自卫权。然而,有人可能会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规模和影响”测试,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足以援引自卫权,因为它们没有对电信和电网的关键服务造成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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